韶关市方中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1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成彪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8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16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64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592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87888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住院护理费900元。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228544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16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648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592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7888元。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费300元。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900元。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8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