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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钟泽荣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5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于2015年8月3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一2022年5月19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工龄连续计算;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180元及代通知金13107.67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64725.5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日-10月7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11140.53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企业年金5585元和因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不能领取的失业金51120元。6、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一应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差额83132.45元。
2、 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36.3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5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