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骉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孙森诉被申请人江西骉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89元(11121元×9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242元(11121元×2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11121元×8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7838.1元(11121元÷30天×183天);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1450元(50元/天×29天);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6450.18元(6672.6元÷30天×29天);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982.4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因工伤伤残玖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
2.住院期间护理费4350元(150元/天×29天);
3.停工留薪期工资64006元(10577元/月×5个月+11121元/月×1个月);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89元(11121元/月×9个月);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42元(11121元/月×2个月);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11121元/月×8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698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