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人社函〔2019〕30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8号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