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推进和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和政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中心公开办)负责中心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中心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务公开是中心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中心公开办负责中心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作用。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中心负责公开:
(一)中心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中心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中心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中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中心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司法公平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心有关制度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公开。
中心应当严格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文件类: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中心制定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工作动态类: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重要政务、工作最新动态等;
(五)办事指南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包含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基本要素;
(六)财政预决算类:预算和决算信息,年度“三公”经费;
(七)业务工作类:行政处罚相关数据和文件,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信息;
(八)其他类:年度工作总结,本单位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通知和公告,上级有关通知和公告,人事任免信息,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
(二)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三)中央、省和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部门起草拟公开信息时,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二)未经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中心信息化工作机构上传至中心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六条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中心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中心牵头制作的,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心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中心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中心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送中心公开办;
(四)中心公开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中心保密员会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中心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中心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中心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心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中心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侮辱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七条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中心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中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中心 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评估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中心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政务公开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