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人:惠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5:59 来源:惠州市公安局 字体: [ 大 中 小 ]
2024年8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在交警支队18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听证会参加人10人,另有旁听人员3人。现将听证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后增加: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建议第十九条【通行规则】增加:(1)不得逆向行驶;(2)驾驶电动自行车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注、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3.建议第二十三条【停放规则】增加: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4.建议另增加一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建设违法事件智能分析系统,智能发现各类车辆违规事件,尤其是骑行不佩戴头盔的事件,在发现事件的环节减少对人工的依赖。
5.建议另增加一章【充电管理】:(1)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2)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城乡结合区域和住宅小区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3)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下列地点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的其他地点。
6.建议在第九条销售管理这一环节增加对头盔的正规使用相关规定,并强制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店家销售正规的头盔。
7.建议在办法第十七条补充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时候能否载人,可以载几人相关规定。
8.建议第二十一条停放场所增加一条,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还有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等负一楼都不允许停放电动自行车。
9.要规范夜间不开灯、不戴头盔的行为,建议加强查处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以及晚间不开灯的力度。办法规定不戴头盔首次一律处以警告,过于死板,也缺乏足够威慑力,建议由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10.建议加强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培训。
11.建议加多电动车充电处,第三方代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价格不要太高。
12.建议增加多一些合法加改装的项目,比如后视镜等。
13.建议增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规范建设和停放的相关规定。
14.建议所有电动车必须上牌。建议电动车应和摩托车一样的管理模式,包括载人,而不限于12岁以下(因满16周岁才能骑车,在12到16周岁小孩无法坐电动车上下学,严重影响出行,也为执法带来难度)。
15.建议推行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16.建议违规闯红灯、逆行和不戴头盔人员进行站岗和观看电动车违规发生事故案例,对外卖等企业人员应通报企业,建议他们按差评对员工进行考核。
17.建议通过加大号牌、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电子抓拍技术,对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18.建议对电动自行车驾驶违规五次以上又不接受处罚的列入个人征信系统。
19.建议第六条细化外卖、快递公司等平台企业宣传教育职责,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强制交通安全教育等。
20.建议细化学校等教育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学校的具体法治教育细则。
21.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明确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真实合规。
22.解决无电动自行车号牌发放问题。现在所有的电动车都要上牌,但是目前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车管所没有号牌可以发放,也协调过很多次,处理比较慢,希望相关部门给外卖行业一个优先上牌的机会。
23.建议交管部门对外卖员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同步到企业并管理处罚。
24.建议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禁止闯红灯和逆行。
25.要戴头盔,不要闯红灯。大人小孩都要戴。
26.有条件的路段要划线设置非机动车道。
27.对逆行电动车要教育和处罚。
28.要对电动车速度、标准进行规范。
29.对闯红灯、变道进行处罚。
30.建议加大非机动车道的宽度,让电动自行车靠右边行驶。
31.建议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宣传,包括门店、路面的交警都需要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宣传,其实按目前的交通事故来说,很多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头撞伤的情况是非常触目惊心的。
32.建议推动带牌销售,解决无号牌发放问题。
33.建议探索推行注销牌照、车辆变更等的简便方式。
34.关于非法加改装如何界定,现在的消费者大部分都会去装饰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违法加改装?
35.建议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轻便两轮电动车纳入需考驾照的范围,放开轻便摩托车准入。
二、对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1.关于第1条建议,《办法》的立法依据远远不止第一条列举的两个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本身也是办法起草的一个依据,但是由于立法规范问题,一般只列举两个立法依据。
2.关于第2条建议涉及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已有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3.关于第3条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位法并未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停放,《办法》不宜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创设该禁止性规定。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纳入第二十三条规定。
4.关于第4条建议,是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5.关于第5条建议,由于《办法》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且时间较为紧迫,本次立法暂不将充电方面的规定纳入。
6.关于第6条建议,商家销售不正规头盔(商品)的相关规定及责任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以及第四十九条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7.关于第7条建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8.关于第8条建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在所有地下停车场、车站负一楼等场地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办法》不宜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创设该禁止性规定。
9.关于第9条建议,结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原则,我们删除不戴头盔首罚警告的规定,具体由执法部门进行裁量。
10.关于第10条建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已作相关规定。
11.关于第11条建议,关于充电方面的问题暂不纳入《办法》规定。
12.关于第12条建议,《办法》第十条对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相关情形进行了列举及兜底式规定,并未禁止一切拼装加装改装行为,一般而言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加改装是未被禁止的。
13.关于第13条建议,《办法》第五章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已进行了规定。关于充电的问题,暂不纳入《办法》的内容。
14.关于第14条建议,《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取得号牌及其他条件后才能上道路行驶。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上牌。限定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办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已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及电动自行车载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不宜违反前述上位法进行创设性规定。
15.关于第15条建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建设,由其涉及小区公共区域,需要经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表决,办法无法强制规定。
16.关于第16条建议,是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17.关于第17条建议,是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法操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18.关于第18条建议,该建议无上位法依据,《办法》不宜突破上位法进行创设性规定。
19.关于第19条建议,《办法》第二十条已明确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组织电动车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培训相关规定,《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不宜对培训频次进行具体细化规定。
20.关于第20条建议,是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21.关于第21条建议,《办法》第九条已明确规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等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至于销售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本次立法内容无关。
22.关于第22条建议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办法内容不作具体规定。
23.关于第23条建议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办法内容不作具体规定。
24.关于第24条建议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办法》第十七条已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禁止闯红灯和逆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25.关于第25条建议,关于佩戴头盔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需佩戴头盔上路行驶。关于禁止闯红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26.关于第26条建议,《办法》第十六条已进行了明确规定。
27.关于第27条建议,电动自行车逆行的违法行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已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28.关于第28条建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已进行了明确规定。
29.关于第29条建议,闯红灯、变道的相关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已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30.关于第30条建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已考虑该内容,但实际操作中能否加宽还需具体考虑现有道路状况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关于电动自行车靠右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31.关于第31条建议,《办法》已对相应的宣传教育职责作出规定,具体如何执行操作,《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32.关于第32条建议,无号牌发放问题不属于制度层面问题,属于执行问题,办法不作处理。
33.关于第33条建议,《办法》提出了要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等新渠道和方式,具体的如何设置、如何简化以及推行属具体执行问题,《办法》不作具体限定。
34.关于第34条建议,《办法》第十条对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相关情形进行了列举及兜底式规定,并未禁止一切拼装加装改装行为,一般而言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加改装是未被禁止的。
35.关于第35条建议,办法属于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不能创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