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飞鸿同志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公示的公告
发布人:惠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3日 14:13 来源:惠州市公安局 字体: [ 大 中 小 ]
惠市见义勇为〔2023〕2号
2022年9月7日凌晨1时许,一名女子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公园客家女放生台跳河轻生,同行男子张飞鸿和周边群众发现后随即跳入水中进行施救,经张飞鸿和周围群众合力救援,轻生女子被安全救起,但张飞鸿因体力不支未能上岸而不幸身亡。经惠城区公安分局走访群众、调查取证,认为张飞鸿虽与曾文娟认识且同行,但两人不是直系亲属,张飞鸿对曾文娟的施救行为不属于法定义务,属于救人行为。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惠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惠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张飞鸿不顾个人安危对轻生落水女子开展施救,因体力不支未能上岸不幸身亡,其行为符合《条例》第九条、《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惠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确认张飞鸿同志为见义勇为人员,并予以表彰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公示期内,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将认真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如实反映拟认定个人的问题、情况。
联系电话:13829925042,传真:0752-2829253;
联系人:杨警官;
邮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博大道528号惠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邮编:516001。
惠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