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惠州市慈善总会人员招聘成绩公布及体检公告

2025/02/10 1.5w 阅读 127 点赞

  根据惠州市慈善总会人员招聘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人员招聘成绩予以公布,并将体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检人员

  1、秘书长助理岗位总成绩表(附件1)“备注”栏中标注为“进入体检”的考生。

  2、驾驶员(干事)岗位面试成绩表(附件2)“备注”栏中标注为“进入体检”的考生。

  二、体检时间及报到地点

  1、时间:  2025年2月12日8:00前

  2、报到地点:惠州市慈善总会(惠城区龙丰街道福安路12号)

  三、体检要求

  1、体检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附件3),体检合格人员方可予以录用。体检相关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2、体检当天,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由派出所开具的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免冠小一寸证件照1张,到市慈善总会统一前往指定医院体检,逾期未到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自动放弃体检处理。

  3、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市慈善总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4、凡体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秘书长助理岗位按考生综合成绩、驾驶员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四、体检注意事项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体检结果不予认可。

  2、体检时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当即取消招聘资格。

  3、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8-12小时禁止进食饮水。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组织体检的医生,勿做X光检查,其体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视为体检不合格。

  7、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相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取消招聘资格。

  五、其他相关事项

  1、考生收到体检报告后,请将体检报告交至惠州市慈善总会综合部(联系人:谭女士,联系电话:0752-2870000)。将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惠州市民政局和惠州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请考生密切留意相关信息。

  2、在录用环节结束后,将根据本次招聘出现的岗位空缺情况统一进行递补。请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未被录用的考生密切关注惠州市民政局和惠州市慈善总会官网的公告信息,以免错过递补。

  3、本公告由惠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件:1. 秘书长助理岗位总成绩表

             2.驾驶员(干事)岗位面试成绩表

             3.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附件1
秘书长助理岗位总成绩表
序号姓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名次备注
1王文燕97.67 90.50 94.09 1进入体检
2顾玉莹86.33 83.50 84.92 2
3廖海彤86.00 83.50 84.75 3
4佘丹妮86.00 缺考43.00 


附件2
驾驶员(干事)岗位面试成绩表
序号姓名面试成绩名次备注
1朱珍余85.50 1实操合格,进入体检
2叶玉航84.00 2
3张威82.173


附件3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