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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梁壬枝与你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72号)。申请人梁壬枝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672.6元/月×8个月=53380.8元;2、停工留薪期:6672.6元/月×6个月=40035.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天×22天=2200元;4、护理费:150元/天×22天=3300元;参照: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121元×60%;标的共计98916.4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5767.1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1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3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7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