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洞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强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42号)。申请人刘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19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5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42308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20日、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12日住院期间护理费1010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20日、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后续医疗费40000元。以上合计295227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缺席裁决: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九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76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1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459.2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229.6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50元;
五、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78936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