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山海食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林敬钊与你单位东莞山海食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1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莞山海食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劳动报酬21961.35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8314.97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784.54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林敬钊的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