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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何可镜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4年6月16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在2024年7月工资15165元、8月工资84元,共计人民币15249元;三、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249元;四、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790.34元;五、请求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2、3、4项仲裁请求中被申请人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缺席非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