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惠府〔2021〕26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有关精神,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其中,惠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