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比例缴存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是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情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期限。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一、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4.0.11。
二、办理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三、单位降低比例缴存需提供的资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书面申请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反映企业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四、办理方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督查部或各县(区)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五个工作日办结。
六、特别说明
(一)缴存单位应该知晓正常缴存(按月、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和材料,并承诺向我中心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与原件相一致,且不存在任何不实、虚构、隐瞒的行为,否则缴存单位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缴存比例及缴存额有降低的职工需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三)相关表格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hzgjj.huizhou.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752-12329、0752-273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