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2024年12月我市出台了《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惠府〔2024〕4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全市登记机关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规则,为全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办理依据和制度保障,对推进上下级联动、规范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规定》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群众对“住改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规定的落实情况比较关切,同时随着上位法完成修订落地,部分原有规定在适配新的立法要求上,存在需要同步调整的内容。为此,在保留原《规定》基本框架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和群众关切问题,牵头起草了《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64号)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市的经验,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调整规范“一照多址”、网络经营地址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其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防范虚假登记风险。同时,删除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内容,修订为数据共享核验机制,明确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对原《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为惠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统一指引。《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设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相关要求、完善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相关规定以及明确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等内容。
四、利民惠民措施
通过调整规范“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删除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内容,强化数据共享核验机制,加强防范虚假登记风险,规范市场准入秩序。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一)规范了住所等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中的“住所”表述,统一修订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删除了住所申报承诺制内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和上级统一工作部署,删除了住所申报承诺制相关内容,规定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能够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可以简化、免收住所使用证明材料,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规性核验要求。
(三)完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的规定。分情形细化住所证明提交要求,针对法院判决生效但尚未完成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等不同场景,逐一明确对应的住所权属及使用证明材料规范。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根据最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一照多址”、网络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优化“一址多照”规定。新增“相关市场主体存在投资关系,并取得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并对不视为“一址多照”的情形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