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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吴伟霞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10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5月7日14:30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8楼)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