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公积金〔2024〕55号
中心各部门,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二手房交易贷款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升贷款服务效能,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购房安居,现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带押过户”)是指在惠州行政区域内,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买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任一方式)办理二手房交易,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带押过户”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本细则的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带押过户”贷款条件
(一)买方和卖方申请的住房贷款需均在我市同一家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
(二)申请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允许上市交易,权属清晰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或者公积金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包含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度)须小于或者等于交易房屋的抵押物价值的70%且应大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1万元,否则卖方需将超额部分提前还贷;且买方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贷款;
(四)“带押过户”贷款除了满足以上的条件,还需满足二手房的其他相关贷款条件。
第五条 放款账户
买方的贷款资金须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内部过渡账户。
第六条 “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带押过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买方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三)卖方不动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草签合同;
(五)首付款转账凭证;
(六)卖方贷款余额明细表;
(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承诺书;
(八)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所需材料。
以上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七条“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草签合同,协商一致向具备办理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的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贷款材料;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买方递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办理“带押过户”的房屋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价值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核查认定的价格为准;办理“带押过户”的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房屋评估价值以受委托银行的评估价为准),把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资料录入系统并提交;
(三)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四)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银行经办人员通知买方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五)办理“带押过户”和新抵押权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买卖双方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及“带押过户”手续,完成新抵押权登记;买方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材料递交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交易中心领取新抵押权登记证明文件;
(六)发放登记。办妥新抵押权登记后,受委托银行完成商贷放款并将商贷的相关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再提交发放登记;
(七)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八)卖方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受委托银行收到贷款发放资金当日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与公积金中心协同办理卖方贷款结清手续,贷款结清后,银行将该笔交易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卖方指定的同行收款账户。
第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流程图》.docx
2.《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所需的资料及其说明》.docx
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承诺书》.docx
政策解读:关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操作细则(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