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办〔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惠府办〔2016〕16号),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工作按市财政局的新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惠府办〔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惠府办〔2016〕16号),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工作按市财政局的新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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