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单位缴存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它城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全年(自然年度)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办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单位缴存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惠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表》(手工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填写《惠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表》(电子表),单位通过线下办理业务时,请务必下载电子清册,正确无误填写完整后存至U盘与此表同时使用;
(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五)《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反映企业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八)单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必须同时申办“住房网上业务大厅数字证书”(简称:CA证书)。具体办理方式请参照《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四、办理方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一个工作日办结。
六、注意事项
(一)《委托扣缴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服务签约申请表》一份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一式两份。
(二)扣缴账户银行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缴存单位变更账户信息,应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变更。缴存单位应保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前,扣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因缴存单位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扣缴住房公积金不成功的,一切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三)缴存单位应该知晓正常缴存(按月、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和材料,并保证向我中心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与原件相一致,且不存在任何不实、虚构、隐瞒的行为。否则缴存单位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相关表格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http://hzgjj.huizhou.gov.cn/)进行下载。
咨询电话:0752—12329
